#住屋權利


「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,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」—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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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、和平和有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。是否適切取決於社會、經濟、文化、氣候、生態及其他因素,包括法律保障使用權;提供足夠服務­、材料、設備、基礎設施;保護租戶免受不合理的租金水平或提高租金的影響;免受天災、危樓、傳病媒介的威脅;弱勢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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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時全港近 21 萬人居住於不適切住房,其居住環境狹窄,衛生問題惡劣,劏房的昂貴租金及濫收水電費問題使基層的生活雪上加霜。可見香港劏房現況未能達適切住房的標準,尤其基層住戶的住屋權利未受到重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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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《經濟、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